守护民营经济的法治之光:三合盛公司合同纠纷事件的启示
2025-06-22 15:04: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当下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源泉和重要支撑,正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政策扶持到法律保障,从市场准入到公平竞争,国家不断出台一系列举措,旨在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更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仍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和不良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一来之不易的营商环境,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盛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燃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便是这样一起典型事件。它不仅凸显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困境,也引发了我们对当前营商环境和法治建设的深刻反思。
满怀诚意的投入与信任的崩塌
2021 年 10 月,郑州燃气公司与内蒙古景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计划联合开发内蒙古地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随后,郑州燃气公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股权运作,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成立了河南郑燃国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燃国信公司”),并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成立了郑燃国信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燃国信内蒙古公司”)。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郑州燃气公司总工程师梁红等人的安排下,郑燃国信公司、三合盛公司以及河南光坤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郑燃国信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主体,三合盛公司垫资 3000 万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用于项目前期建设,使用时间 1 个月(从资金到账之日起至本项目 EPC 合同签订之日截止),垫资期间月息 1%。同时,郑燃国信公司需成立项目协调小组,负责办理项目有关手续等。此外,协议还明确,若郑燃国信公司无法偿还三合盛公司的实际损失,由郑州燃气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协议签订后,三合盛公司积极履行义务,自 2021 年 12 月 9 日至 12 月 30 日,按照梁红指定的供货商和事先约定的采购合同(包括数量、单价、技术条件、送货地点等)购买设备并付款。在此期间,梁红安排郑燃发电职工杨晓斐在现场收货,并要求三合盛公司与内蒙古景晨公司签订《光伏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 400000 元。三合盛公司合计支出各项费用 29351740.49 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电投河南电力公司给三合盛公司发来成交通知书。但是,最后签订合同时,郑燃发电公司、国电投河南电力公司却要求三合盛公司与郑燃国信内蒙古公司签订 EPC合同 。然而,2022 年 4 月 7 日,梁红通过微信给三合盛公司发送《终止合同告知函》。此后,郑州燃气公司、郑燃国信公司拒绝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偿还三合盛公司的垫资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这已构成了违约行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郑燃国信公司将其在郑燃国信内蒙古公司认缴的股份以零元价格转让给山西旭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试图以“金蝉脱壳”之计退出该项目。三合盛公司经查询发现,郑燃国信公司既没有银行账户,也没有税务账户,系地地道道的空壳公司。其年度报告显示三个股东实缴资本为零,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均为零,所有者权益合计为零。且郑燃国信公司与郑州燃气公司实际上存在人员、财务、业务的混同现象。
在经历了合作过程中的种种变故后,三合盛公司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正的裁决。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的目的在于合作开发光伏项目获取收益,垫资资金回收方式与项目收益分配相关联,现项目未能成功且合作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三合盛公司主张返还垫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三合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4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合盛公司负担。这无疑让三合盛公司面临更大的挑战。
司法维权的艰难之路
三合盛公司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25 年 2 月 10 日作出的(2024)豫 0122 民初 12339 号民事判决书,又于2025 年 2 月 22 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中存在的多项程序违法情形,让三合盛公司的维权之路充满了艰难险阻。
一审法院对于这起案件错误适用独任审理,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三合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异议书》,明确指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情形,本应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原审法院拒不采纳上诉人意见。
2025 年 1 月 10 日上午,主审法官冉满仓当庭当众表示“人民陪审员有啥用?”(法庭录像、在场律师以及当事人均可做证),该法官公然攻击全国人大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权威以及该法律“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立法宗旨。原审法院未按规定组成合议庭审理,而是采用独任审理,对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不予采纳,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也违背了法官应秉持的公正、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在二审期间,三合盛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的证据: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聊天信息、12368 短信、项目备案书、开发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证人证言、职工信息查询单等。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新证据效力不足,审理后不予采信。三合盛公司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规定,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二审法官明知三合盛公司权益受损仍做出错误判决,实则是对国家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公然漠视。
信任的背叛与市场的创伤
郑州燃气公司的行为不仅给三合盛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整个市场的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这种利用空壳公司诱骗民营企业垫资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道德与法律准则,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了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给整个市场生态带来了难以修复的创伤。
从道德层面来看,三合盛公司怀着诚意与郑州燃气公司展开合作,信任的不仅是一个商业伙伴,更是对国企信誉的一种认可。然而,郑州燃气公司却将这份信任践踏于脚下,通过设立空壳子公司,以虚假的项目前景和承诺,骗取三合盛公司为其垫资。这种行为,无异于在黑暗的小巷中对无辜路人的抢劫,只不过抢劫的不是财物,而是企业的未来和希望。
从法律视角审视,郑州燃气公司在与三合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故意隐瞒项目真实情况,诱导三合盛公司垫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订立的诚信原则。三合盛公司完全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其返还垫资款项,赔偿因欺诈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正义的呐喊:三合盛公司的维权诉求与社会呼吁
为此,三合盛公司强烈呼吁:
一是,郑州燃气公司及相关责任方立即偿还三合盛公司垫资款本金 29351740.49 元及按照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
二是,相关部门对郑州燃气公司及郑燃国信公司等关联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违规操作进行深入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借助媒体的力量,将此事件曝光,引起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的关注,避免更多民营企业遭受类似不公待遇。三合盛公司相信媒体的力量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希望媒体能够对此事件的司法进程予以关注和报道,帮助三合盛公司讨回公道。
这起事件不仅是三合盛公司与郑州燃气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更是诚信与法治在商业合作中的重要体现。它不仅关乎一家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整个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市场信心的建立。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结语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然而,这起事件却让我们看到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仍然可能面临诸多不公和困境。三合盛公司的遭遇,是众多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个缩影。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案,深入调查,公正裁决,让不公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让受害企业得到应有的补偿。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实保障。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裁决,我们能够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让民营企业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我们期待三合盛公司能够在这次维权之路上获得公正的对待,也期待每一个民营企业都能在未来的市场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温度。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青企法治行”——广东省青年企业家专题普法首场活动在中山举行
下一篇:最后一页
